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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致公党章程

(中国致公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,2002年12月14日通过)


总  纲|

党  员| 组织制度| 中央组织| 地方组织| 基层组织| 党的干部|

附   则

第六章 党的干部

  第四十一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,为了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,必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,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。
  第四十二条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,要按德寸兼备的原则,选拔和培养一批中青年干部,以推进新老合作交替。
  第四十三条 党的各级干部,尤其是领导干部,必须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,并且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  1.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坚定地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。
  2.热心本党工作,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有与时俱进、开
拓创新的精神。
  3.遵纪守法,清正廉洁,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。
  4.刻苦学习,勤奋敬业,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。
  5.作风民主,善于团结同志,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,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批评与监督。
  6.牢记为人民服务、致力为公的宗旨,热心为党员群众服务,密切联系党员群众,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。
  第四十四条 各级干部必须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,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考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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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   则